第四章 会员
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二条 在广州注册登记或住所在广州的公益慈善组织,以及热心公益慈善的其他组织和个人,拥护本会章程,均可自愿申请作为本会会员,加入本会。
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明并及时予以公告。
第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,明确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以及会长、荣誉会长、副会长(含常务副会长、执行副会长)、监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,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。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。
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、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(三)向本会反映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参加会员大会;
(八)接受本会监督。
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:
(一)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;
(二)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退会应书面向本会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:
(一)申请退会的;
(二)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;
(三)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;
(四)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;
(五)受到刑事处罚的;
会员资格终止的,本会收回其会员证,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。
第十条 非理(监)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